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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州中考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2011-1-14 9:33:26 【字体:小 大】
2011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2011年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我局拟定了《二○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回复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并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附件:《二○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蔡艺孟,电话:22083659,电子邮箱:caiym@gzedu.gov.cn

  联系人:李清晓,电话22083660,电子邮箱:liqx@gzedu.gov.cn

  通信地址:广州市西湖路83号,广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1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5831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完善电脑派位、对口入学以及“九年一贯”等各种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在小学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6人。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3.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广州市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执行。

4.积极稳妥地做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认真执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保障流动人口尤其是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6.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 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问题。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所有2011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的规定,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0学年度普通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穗教基教〔201015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3.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他考查科目。

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11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2011年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20号)执行。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109中、美术中学、协和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3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十二个区(县级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109中和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109中和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属的1中、3中、4中、5中、7中、16中、47中、65中、86中、培正中学、育才中学、南武中学、真光中学、天河中学、培英中学、玉岩中学等16所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25%(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同属一个招生区域,以下同),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一般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2011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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